基金亏了,还要收取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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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投资者反映,他在2021年9月花150万买了某百亿量化私募旗下中证500指增产品,结果到今年4月末还亏损近10个点,而最近他被告知要计提3万多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令他有点难以接受。对此,该私募机构回应称,两年前发的老基金是有按超额计提业绩报酬的,主要针对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他们在基金合同里进行了充分风险揭示,并要求双录。
事实上,在2021年年末和2022年年初,就有托管方收到窗口指导,后续私募管理人在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不得计提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而且计提完成后客户持有份额不能为亏损状态。一些私募人士表示,现在新产品如按照超额计提业绩报酬的,去协会备案是不通过的。
但业内人士表示,按超额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的方式,此前就存在争议。尤其是两年前在量化产品如火如荼的时候部分机构发行了此类计提方式的产品,历史遗留问题该怎么解决,仍然是个难题。
基金亏着还要收超额业绩报酬
私募回应:曾有充分风险揭示
近期,有位投资者向基金君表示,他在2021年9月用150万元申购的某百亿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到今年4月末还亏损近10个点,但是近期私募机构给他发邮件,要提取3万多的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他觉得很不合理。
“虽然我们当初在基金合同里约定的是按照超额收益提取业绩报酬的分成方式,我也对这种收费方式没有异议。但是前两年这家私募跌得比指数还厉害的时候,我们也是一直支持他们。然而现在超额回来了,但基金还在亏损的状态,他们就急着要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我们有点难以接受。”该投资者说。
就此,基金君联系了这家百亿量化私募,其市场人士表示,这应该是公司两年前发的一系列产品,是按超额收益来计提业绩报酬的指数增强类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参考是中证500指数,有超越指数的超额收益才会有业绩报酬,和基金最终的绝对收益无关。
“这种收费方式,鼓励管理人创造超额价值,而不是募资以后躺平,即使什么都不做只要大盘上涨就能提取业绩报酬。此类基金有可能在指数下跌的时候,出现绝对收益为负,但产生业绩报酬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指数上涨,即使基金净值上涨,如果管理人不能做得比指数更好,也不能收取业绩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公平合理的。”该市场人士称,很多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都有这个诉求,因为他们不希望指数上涨而被计提业绩报酬。
他也强调,超额计提相比一般按绝对收益计提的方式,会更复杂更专业,“所以我们一直只针对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放此类基金,要求投资者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在合同签署的时候,会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对过程进行双录。”
他还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基金合同,里面有具体风险披露,写着:本人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描述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及本特别说明,知悉存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亏损或投资本金亏损,而基金管理人仍然计提了业绩报酬的情况,且了解固定时点提取业绩报酬将可能缩减持有人份额,并自愿承担由上述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引致的全部后果。
“我们要求客户手写抄录风险提示,还在合同里举了相关的例子。”该市场人士提供的合同也列示了“区间【中证500】指数为负收益”时,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形。比如在某个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内,中证500的区间收益率为-20%,扣业绩报酬前该笔份额收益率为5%,其相比中证500的相对收益为25%;需扣除的业绩报酬比例(相对收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于6.25%,因此扣业绩报酬后该笔份额收益率为-1.25%。
“这类产品都是老产品,我们已经有一年半以上没有募集过了,而且之前我们也进行了非常充分的风险揭示,要求其是专业投资者,而且还要进行双录。”该市场人士告诉基金君。
按超额计提业绩报酬存争议
存量老产品问题待解决
近年来,指数增强策略的量化私募产品,比如中证500指增、沪深300指增、中证1000指增等,发行规模比较大,受到市场关注,不少投资者都参与了此类产品的投资。
据了解,指数增强策略的业绩报酬提取方式,主要有按照绝对收益计提和按照超额收益计提两种,后者有可能出现投资人亏损状态下还要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
举个例子,中证500指数在某一时间段跌幅为20%,投资人购买的指数增强产品同期跌幅为10%,按照以往的规定,私募管理人可以提取10%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然而,这对投资人来说较难接受。
排排网财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孙恩祥表示,超额计提是针对量化私募产品业绩报酬一种特殊的提取方式,这种方法存在两面性:对标宽基指数涨幅明显且产品盈利时,超额计提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机构赚取超额盈利部分较为合理;但对标宽基指数跌幅明显时,产品虽然跑赢指数有一定超额,但仍在亏损的状态下计提无疑对亏损的投资者形成“二次伤害”。“对此早在2021年9月量化私募巅峰之后,监管便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产品必须在盈利情况下才能超额计提,客户在亏损的状态下即便产品跑赢指数也不能计提。这项举措完善了超额计提合理性,极大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去年年初,有媒体报道称,此前部分券商托管方收到监管的窗口指导,超额计提产品有新要求:后续私募管理人在客户不赚钱的情况下,不能提取超额提业绩报酬,而且计提完成后客户持有份额不能为亏损状态。量化私募在备案新产品时,如果基金业协会发现该产品净值在1元以下可以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也会要求私募管理人重新修改基金合同。
某中型私募市场总监告诉基金君,去年上半年协会出了窗口指导,说亏损的产品就不要再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了,实际动作是新产品如果按照超额计提业绩报酬的,去协会备案是不通过的。“但是老合同不受影响。我们比较早的合同也是按照超额收益来计提的,当时都是合同规定的,并没有什么问题。”
某券商托管人士也表示,过去一些量化私募是按照超额收益来收取业绩报酬的,当时行情好的时候,按照超额收益来计提业绩报酬,很多投资者挺愿意的,因为贝塔那部分不收取费用,但是后来市场发生变化了。2021年9月以后很多量化私募管理人超额开始回撤,有些投资者就买在了高位。“但是去年监管出了窗口指导,不能再按超额收益提取业绩报酬,以后新备案的产品都要按绝对收益来收取业绩报酬。但是老的产品并不受影响。”
关于超额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的方式,行业内依然存在争议。私募人士分析,尤其是前两年在量化私募特别火热、高点购买产品的投资者,如果当前产品还亏着,又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来执行,提取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但是在情感上比较难接受。
孙恩祥认为,量化私募机构在发行对标宽基指数的量化指数增强型产品时,在产品设计以及宣推上主打的就是通过实力雄厚的投研体系创造出跑赢指数的超额收益,因此在计提业绩报酬时采用超额收益计提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产品业绩表现与指数持平或者低于指数,作为投资者来说还不如直接购买成本更低的指数ETF,所以赎回份额绝对收益率为正且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计提报酬,才是比较合理的计提方式。
今年监管发布171号文从内容来看,无疑都是在规范私募机构合规运行,最终受益者都是投资者,所以在未来行业发展中,应始终秉承把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核心思想,对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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