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资料图)

4、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5、扩展资料: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6、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7、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8、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9、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10、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1、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2、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13、(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14、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15、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6、(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7、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18、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19、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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