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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邵春雷 □靳伟鑫)近日,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赵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中,赵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借款给秦某等人10余次。法院判决秦某等人归还赵某本金136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06万元。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事实并未查清,存在虚构债权情形。
承办检察官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找到案件中存在的漏洞,找准调查方向,并从法院调取大量卷宗进行阅卷,对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逐一梳理,询问当事人了解双方借贷基础及案件细节。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赵某某、秦某的银行流水、支票存根等相关证据后,最终确定赵某某向秦某汇款20万元,且该款项秦某已归还,不应计算为借款本金。另,赵某某向秦某出具的15万元现金支票,属于虚假证据。承办检察官最终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还原了案件真相,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案件。
长治市检察院向山西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将赵某某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赵某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司法环境,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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