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3月3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文书显示,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驳回小米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1344725号“小米穿戴”商标。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称,被诉决定中的引证商标系对原告驰名品牌“小米”的摹仿,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诉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且诉争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米”,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法院支持被告的被诉决定,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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